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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拒执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4-11-23
拒执罪全称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徐州律师网提醒您,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人民法院作为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其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便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司法机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也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
二、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能力执行: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实施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认定 “有能力执行” 时,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查实的证据显示负有执行义务人有可供全部或部分执行的财产,或具有全部或部分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同时需结合被执行义务人财产状况的查实、履行义务与自身履行能力的比例等加以判断,并且应扣除被执行义务人及其抚养人的最低限度生活必要保障资金。目前虽无统一量化标准,但实践中应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合理认定。
2.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属于不作为犯罪,表现为不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具体行为形式多样,包括以暴力抗拒执行,如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等;也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执行财产等行为。
3.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解释,以下情形属于 “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三、犯罪主体
拒执罪是一种特殊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主体。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行为的人。这种人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
四、犯罪主观方面
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必须执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却故意拒不执行,希望通过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得到执行,以满足自己或单位的非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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