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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万元拆迁补偿款应当归谁

来源: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0-03-01

  读者徐先生来信说:我是一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公司的办公用房因政府旧区改造而面临动迁,公司派我负责处理这方面事情。该房屋是公房,三层楼,其中底层出租给一家广告公司经营。现在动迁公司已经跟我们基本谈妥了条件,但是那家广告公司却提出他们是一楼的实际承租人,也要拿一部分拆迁补偿款,否则就不搬。我想问一下:广告公司是不是有权得到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款?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所作为上海市律协动拆迁法律服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参与了世博地块的动迁工作,不久前承办了一起与贵公司情况十分类似的案件,供你参考。
 

  本市某区一套公有非居住房屋,由上海新展公司承租。2004年8月新展公司以协议租金方式将该房屋底层建筑面积约15平方米的房屋转租给永平公司,约定租期至2010年8月止。2009年3月,该房屋动迁,区土地房屋储备发展中心与新展公司签订了拆迁协议,向其支付相关补偿款90余万元。此后,永平公司提出,作为该套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其应当获得补偿,新展公司将本应属于永平公司的补偿款私自截留,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永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拆迁安置款33万余元。

  我所律师承办此案后经研究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本案中,永平公司不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也非拆迁安置主体,依法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且在审核双方的租赁协议时,发现协议中双方约定:如遇市政动迁、土地批租、商业网点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租赁人无条件撤离,不作任何赔偿。

  庭审时,我所律师向法院提出如下意见:一、永平公司不具有被拆迁人的身份,也不是相关规定中界定的“房屋承租人”,其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在新展公司与永平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约定,因动迁等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时,租赁方无条件搬离。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三、新展公司获得的动迁款、补偿款以及相关清退费用等款项是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获得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本案后,对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合议庭依法判决驳回永平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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