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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拆除违建开车阻扰被判八个月

来源: 睢宁法院: 发布时间:2009-10-14
   为阻扰依法拆除违建,开车强行冲入现场,强迫拆除工作中止并扣留拆除施工设备,触犯刑律被判刑。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7月28日,睢宁县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某路边拉建围墙,遂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赵某在接到通知后,以搞种植业需建围墙名义向睢宁县规划局提出申请,并书面保证不建房屋。2008年9月8日,睢宁县规划局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却发现被告人赵某正在院内建房,便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其对违法建筑“于2008年9月12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组织强拆”。但赵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2008年10月7日,睢宁县规划局向睢宁县人民政府请示,睢宁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决定,对赵明辉等十二户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2008年10月17日上午,睢宁县规划局在建设局、公安局等单位协助下,在对赵某违章建设实施强行拆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不顾在场人员人身安全,驾车强行冲入拆除现场,并与其家人一同阻挠,致使拆除工作被迫中止。当执行公务人员欲从现场撤离时,被告人赵某故意将自己所驾轿车停在院门处,强行将参与拆除施工的铲车扣留在现场达四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1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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