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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最高院判决:经济补偿中的离职前12个月工资包括病假、待岗工资吗?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5-01-24
       经济补偿中的离职前 12 个月工资是否包括病假、待岗工资,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情况如下:
 
一、通常应包括病假工资
(一)从法律规定角度:《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从字面理解,并未排除病假工资。
(二)从权益保护角度:病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病假工资是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应得的收入,若不将其纳入,可能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导致经济补偿金过低,不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
(三)从司法实践角度:北京地区有较多案例倾向于不剔除病假工资,如 2019 京 02 民终 2815 号案件中,法院结合劳动者每月工资发放情况,包括病假期间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支付工资的情况,参照相关规定核算经济补偿金。

二、存在不包括病假工资的情况
(一)浙江地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规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二)特殊情形下:如劳动者长期病假,病假工资明显过低,且用人单位存在恶意通过安排病假等方式降低经济补偿基数的情况,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待岗工资同理,如果待岗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且待岗期间劳动者没有正常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了待岗工资,一般也应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但如果待岗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或者待岗期间工资支付明显不合理,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可能不将待岗工资纳入或者进行适当折算后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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