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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比还款期晚6年的借条

  来源:网络  作者:xzlawyer.com   发布时间:2012-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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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岁的俞先生借给人家5万元,可直到起诉前,他才发现自己被人忽悠了。对方出具的2张借条,注明的还款时间居然比借款时间还早了6年。

  拿着这2张“穿越”借条,老先生急了。6月19,宁波北仑法院判决此案。

  去年2月,俞先生的同乡胡某来找他,说要投资做点小生意,想向俞先生借点钱,利息按银行的贷款利率算。

  俞先生想想是同乡,瞒着家人借了5万元给他,也没提借条的事。

  胡某说好3个月就还,结果过了4个月也没有还钱。胡某说自己资金紧张,希望能宽限些日子。

  俞先生让胡某写了张借条。

  到了第二次约定的还款期限,胡某依然没有还钱,又给俞先生写了一张字条,表示今年4月底前一定归还。

  4月底,俞先生再找胡某,胡某却避而不见。多次催讨未果后,俞先生便拿着胡某给他的2张借条起诉到法院。

  法官审查俞先生提供的证据时,发现这2张借条表达模糊不清,日期更是两度“穿越”!在第一张借条上,胡某写着“于2005年12月前归还借款”,落款却注明为“2011年6月”。而第二张借条写的是“于2006年4月前归还”,落款更是直接隐去了年份,只注明了“11月2日”。此外,俞老先生称双方约定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可借条上只在最末补了“银行利息”四个字,意思表述不清。

  俞先生尴尬地表示,直到要来起诉他才把借钱的事告知家人,也是那时才发现自己被胡某“忽悠”了。

  案件开庭后,胡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审查后认定,胡某向俞老先生借款人民币5万元,借款日期为2011年6月。胡某应该还钱,但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胡珊  文竹 北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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