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律师网-李苏律师
相关资讯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李苏律师

手机: 13912000039

邮箱: 615327333@QQ.com

地址: 徐州市和平路与升辉西路交叉路口东侧(升辉国际5楼)

婚姻家庭

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02-25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联系律师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120000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