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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法关于婚礼彩礼的相关规定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2-06-20
  自我国《婚姻法》于2002年修正重新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结婚登记,成为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唯一标志。
  婚礼,是男女双方根据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具有宣示作用,目的是向亲朋好友广而告之其将要结婚或者已经结婚的事实。婚礼只有民俗上的意义,不再有民法上的意义。
  彩礼,又称礼金,通常是结婚前男方向女方或女方家长交付的财物。对于彩礼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认为,彩礼是一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即男方以结婚为条件给予女方或女方家长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见,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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