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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需要先行承担交强险责任吗?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5-01-24
一般情况下,如果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从法律规定角度似乎应当承担交强险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需承担交强险责任的情况:
若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投保义务人能够投保交强险却未依法投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在横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某驾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电动三轮车撞伤未成年人韦某,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于法有据。
若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投保义务人能够投保交强险却未依法投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在横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刘某驾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电动三轮车撞伤未成年人韦某,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按规定投保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于法有据。
二、无需承担交强险责任的情况
(一)无法投保交强险:部分电动三轮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因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等原因,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如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贾某生案,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应投保交强险,车辆所有人因非自身原因无法投保,让其承担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责任有失公允。
(二)无主观过错:若电动三轮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比如不知道车辆属于机动车或曾积极寻求投保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投保,也不应要求其承担交强险责任。如在菏泽的案例中,超标电动三轮车因不能上牌、取得驾驶证和投保交强险,在民事赔偿领域按非机动车处理。
(三)存在管理滞后:在一些地区,电动三轮车存在管理滞后、各地管理不一的情况,若未将该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未强制要求购买交强险,也不宜按正常机动车强制保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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