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2013年底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我和对方骑的都是摩托车,对方将我的腿部撞破,去医院缝了5针,导致我各项经济损失共8000多元。后来交警队给我们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们双方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因为在交警队调解不成,而对方又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我只好准备起诉到法院。请问律师,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是要求对方赔偿我全部经济损失,还是按照责任划分来要求赔偿?
答:对于类似的交通事故,我们很多人都会有这样一种习惯性误解,认为既然责任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认定了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那么对于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自然应该按照责任划分由双方共同承担。我们说这种观点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并没有错,因为没有“交强险”的规定,而现在有了,所以这种观点现在是不正确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方遭受经济损失,除受害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加害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再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来对超出部分的损失进行分担。即便是受害方承担全部责任,加害方也需在交强险中规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根据你所述的案情,你在起诉到法院时,可以要求对方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交强险”的赔偿包括医药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费1100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故你的损失共计8000余元完全可以获得全部赔偿。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华伟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