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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其中2012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尚未公布,在未公布前可适用上述2011年标准,数据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湖南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统计局 2012年3月16日发布的《2011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及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844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40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67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179元;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30480元(暂按2010年统计公报数据)/2=15240元,月平均工资为2540元。
6、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元/人、天 外省 50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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