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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2013
2012年12月28日,我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全文2013修正案四大亮点
亮点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亮点二、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
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有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亮点三、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亮点四、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全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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