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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
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能否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5-01-22
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合伙人通常不能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主要依据和原因如下:
一、法律依据方面
(一)《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将出资款投入合伙体后,该出资款已成为合伙财产,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单方要求拿回出资款系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与法律规定相悖。
(一)《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合伙人将出资款投入合伙体后,该出资款已成为合伙财产,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单方要求拿回出资款系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与法律规定相悖。
(二)《合伙企业法》也明确规定,合伙人在未经过清算程序前,不能直接要求退还合伙资金。
二、实际操作方面
(一)财产状况不确定: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合伙期间的投资情况、经营盈亏、财产状况及债权、债务均无法确定,不具备分割合伙财产的客观条件。若此时允许合伙人要求返还出资,可能会出现合伙人拿走出资后,合伙企业却面临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合伙人利益。
(二)破坏合伙运营规则:合伙企业的运营基于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如果没有退伙结算或解散清算就允许返还出资,会打乱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合伙的稳定性和信任基础,也不符合合伙的本质和目的。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这些权利,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在这种情况下,在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时,合伙人理论上对这些出资财产仍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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