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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制新闻

“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自书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01
    一份白纸黑字的自书遗嘱,
 
 
      却因立遗嘱人生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
 
 
      而让子女对其效力产生分歧。
 
 
      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人,
 
 
      自书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孔某某与沈某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子女两人,即女孔某甲、子孔某乙。孔某某于1971年去世,沈某某于2022年8月27日去世。除孔某甲、孔某乙外,被继承人沈某某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2018年5月24日,沈某某诉孔某甲、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经鼓楼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沈某某自2018年5月起同孔某甲一起生活,沈某某的退休工资及存款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费用。同日,沈某某书写遗嘱一份,遗嘱中表示愿意与女儿孔某甲一起生活,其存款296000元中20万元已经由孔某乙保管,96000元交给孔某甲保管,其工资和存款主要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和看病需要,没用完的全部归女儿孔某甲所有。
 
      2023年2月,孔某乙将姐姐孔某甲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孔某甲保管的96000元以及母亲沈某某在银行的其他存款。孔某乙称,2016年母亲沈某某即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因此沈某某于2018年书写的遗嘱不具有真实性,其在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情况下,不具有书写上述遗嘱的能力,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鼓楼区法院认为,涉案遗书由沈某某亲自书写,涉及其去世后个人财产的处分,且沈某某在遗书上签名并注明形成时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遗书可按照自书遗嘱对待。该自书遗嘱具备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系有效遗嘱。孔某乙辩称沈某某书写遗嘱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法院查明,涉案遗嘱书写的当日,沈某某诉孔某甲、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沈某某有书写日记的习惯,其在书写遗嘱前后记录了日常生活,且记录了书写遗嘱当天的情况。综合考虑全案证据,法院认为沈某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不能与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划上等号,对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亦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故孔某乙的该项抗辩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孔某乙主张分割孔某甲保管的沈某某96000元存款,法院认为,即使该96000元确由孔某甲保管,然而根据被继承人沈某某遗嘱,在其去世后工资和存款均归孔某甲继承所有,故孔某乙主张继承分割沈某某银行存款的诉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虽然“阿尔茨海默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但是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订立遗嘱并非当然无效。但即使最终被法院认定有效,也容易引发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分配的异议和冲突,导致家庭矛盾和诉讼,因此,建议有立遗嘱意向的老年人尽量选择在病情加重前及时订立遗嘱,或者在病情加重后选择精神状态良好、意识清醒的情况下订立遗嘱,以顺利实现遗愿。
 
      世界上最大的命题莫过于生死,人间走一遭,终究归尘埃。每个人都会老去,体能会退化、记忆会消失、认知会弱化。当年老、疾病降临时,每个人都希望优雅地活着,体面地老去,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身后遗产。不轻易否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司法保持谦抑原则、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权利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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