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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制新闻

已婚女子以“婚恋之名”行“诈骗之实”终获刑

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王臻   鼓楼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赵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征婚网站、婚姻中介等发布虚假征婚信息,并分别和李某、张某、王某、刘某、杜某、黄某等人相亲或者登记结婚。被告人赵某以筹备婚礼、生意周转、结婚彩礼、生病住院、还信用卡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张某、王某、刘某、杜某、黄某人民币共计203.4万余元,案发前已归还2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赵某为办理房屋抵押借款,从刘某处获得其父母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后,委托他人伪造了一份不动产权证书交给刘某。
 
 
 
【法院审理】
 
      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徐州鼓楼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法发还被害人。
 
 
 
【法官提醒】
 
      近年来,婚恋交往途径逐渐增多,婚恋诈骗犯罪频发,不法分子利用婚恋关系假意交往,通过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等方式来诈骗受害者钱财,再以各种理由“退婚”、寻机逃离或直接消失,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轻信征婚交友广告以及陌生人的介绍,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家庭背景,仔细甄别,保持警惕,加强防范,远离诈骗“套路”。在婚恋交往关系中,对于一方提出的各种名义的钱款需求,应核实对方提出的钱款需求是否真实存在、需求数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当等,对于交往短时间内即提出大额钱款需求的,应该更加谨慎,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款。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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