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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制新闻
在抖音发视频诋毁企业信誉?法院判了!
来源: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10
作者:张小舟 铜山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抖音等短视频APP异常火爆,除了满足娱乐需求外,还是公众线上交流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抖音绝非法外之地,如果发布不实内容,或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铜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抖音、微信群发视频诋毁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近年来,抖音等短视频APP异常火爆,除了满足娱乐需求外,还是公众线上交流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抖音绝非法外之地,如果发布不实内容,或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前,铜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抖音、微信群发视频诋毁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案情简介:为向企业施压,反复发帖宣称“质量差”
2019年底,被告丁某以40万元价格购买原告某机械公司生产的工程车辆一台,保修期为一年。
2021年6月,丁某再次反馈车辆出现问题,因已超保修期,双方未能就维修方案及费用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未满足不合理期待,丁某先后在抖音平台、行业微信群发布视频51次,照片若干,控诉该机械公司车辆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多个视频点赞量、评论量较高,并被转发。
机械公司得知此事后,多次派人联系丁某删除视频,并协商车辆维修问题,被告坚持认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车退款,机械公司则表示车辆多次维修是使用方违规使用导致的,且因丁某恶意发帖,致使机械公司被部分定金客户退单,带来经济损失,影响该公司的商誉,应予赔偿。双方因差距较大未达成共识,机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丁某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被告行为损害原告商誉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综合分析被告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中,一是从行为人的职业上考量,被告丁某作为专业人员,应当知悉车辆使用及保养要求,但其多次违规作业,并发布有违事实的照片及视频,损害原告商誉。二是从影响范围上考量,抖音平台的受众为不特定群体,被告发布照片的微信群成员基本都是案涉工程车专业从业人员,经转发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播,部分潜在客户流失。三是从过错程度上考量,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被告丁某作为买家,可以对其购买的案涉车辆的质量、使用情况等发表评价,该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可能与客观事实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不应超过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不能出于恶意诋毁原告公司商誉,从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可知,被告明知其发布照片及视频对原告产生的影响,在抖音平台删除部分视频后,仍继续发布视频,数量多达51个,已超出了普遍接受的合理范围。四是从行为的目的上考量,案涉车辆已超过质保期,被告在与原告交流中明确发布照片及视频的目的在于要求原告换车或退款,其目的是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五是从行为的方式上考量,被告购买的案涉车辆出现状况后,其可以通过联系售后及厂家的方式解决,但其试图通过发布具有误导性的产品和视频向原告施压,满足自身不合理要求。六是从行为的后果上考量,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被告发布照片及视频后,在一定范围内引起评论及转发,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增加原告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商誉和交易机会,产生了相应的损害事实。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丁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在损失认定上,原告虽主张客户流失,但相关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20万元。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被告在案涉车辆出现问题后,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解决问题,但其蓄意诋毁原告商誉,综合考虑事件发展的起因、经过,酌定被告丁某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网言网语不可任性,恶意诽谤需担责
据主审法官张小舟介绍,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因网络差评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日益增多,而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关乎其声誉,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对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具有重大影响。《民法典》人格权编基于人格权保护中的位阶差异、利益冲突频发、保护程度差异、救济方式差异等原因,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对后者的民事责任确立采用动态系统论,考量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目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按法定顺序排列其权重,打破了传统的三要件或四要件说,避免了构成要件“全有全无”的不足,回应了社会发展,有效解决了人格权侵害中利益冲突、情况复杂的问题。通过要求法官在个案中论述各因素及其协动关系,结合具体案情强化论证说理,有利于促进利益衡量与综合保护,引导法官综合考虑责任认定的各因素,避免简单化处理,全面及时保障各方权益。
本案在裁判中运用动态系统论的思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所列举的法定因素,即“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说理论证,平衡了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问题,使责任认定更为科学合理。本案中,被告丁某作为工程机械车专业驾驶人员,通过抖音、微信等公众平台发布超过合理限度的言论和视频,并在一定范围内转发、评论,在平台删除后仍继续发帖,其目的是以此向售方企业主张不合理利益,主观上存在过错,实际上已影响了企业通过合法经营积累获得的商誉,增加原告相关商品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商誉和交易机会,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得因此而损害他人名誉。消费者评价商品或服务时应相对客观,不应超过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其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丁某反复在抖音、专业微信群内发帖,向原告公司施加压力,以谋求不当利益。本案通过准确对被告行为进行界定,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引导商事主体诚信守信,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秩序的职能作用,裁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名片:
张小舟,铜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3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多篇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等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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