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都市晨报法律咨询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李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0
1、王女士:我与男朋友同居了九年,原本打算今年十月一日登记结婚,没曾想发现了他出轨,现在我们分手了,同居期间我们共同付款买了个房子,写的是我一个人的名字,我想问这个房子我还要分给他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你们之间同居生活九年,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 ,但根据你的描述,该房产是你们双方共同付款购买,对于男方支出的房款除非男方表明是赠予给你,否则,该房产应按你们双方共有财产处理,当然,也应当参照《婚姻法》关于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考虑分割份额。
2、张先生,我是一家创业服务网的网络服务者,创建了一个供创业者发布创业想法和创业经验的公益平台,一直以来反响不错,但最近经常接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说我们网站中出现了侵权文章,要对我们进行索赔,但是这些文章都是创业者发布,我无法进行识别,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能够举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外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施了提供行为,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为被诉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了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服务的除外。以上法律规定系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事先对他人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事前事后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在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对侵权内容进行移除,即免于承担责任。如果你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即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你不仅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知晓侵权行为,且利用侵权文章谋利,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吴女士:我去年买了一处商品房,最近开发商在推出车位,价格还不便宜,我一直听说车位不能出售,应该属于业主所有,正在纠结要不要购买,有没有产权,想听听律师的意见?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能办出产权证书的当然可以购买;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或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按照规定也不能出售,但如果开发商与人防部门签订了使用协议,出售使用权或租赁车位是可以的。
4、李先生:我上周去外地出差乘坐长途客车,司机称按照客运公司的规定,客车内不得装大件行李,让我将随身携带的拉杆箱放在客车的行李箱内。由于拉杆箱内有我为出差准备的一些资料,因此,我特别提醒司机要妥善保管,司机表示没问题。车到站后当我下车取行李时却发现自己的拉杆箱不见了,于是找到司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称是我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东西,不应由他赔偿。我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李先生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他的损失。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李先生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李先生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运输公司却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