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先生:2016年4月我公司在一个姓吴的房主手里租了两个门面,当时签约时间是五年。因为房主和开发商有问题未协商解决好,所以近两个月时间我们无法正常经营。今年该交房租的时候,我们想与房主协商解决此事,但他们拒绝协商,也拒绝继续租赁给我公司正常使用。像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如果你公司与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五年的租期,且你公司不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因房主的因素(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你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相应的租金都应予扣除。另外,房主在有效期届满前,拒绝继续租赁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你公司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
2、刘女士:2017年4月我看中了徐某欲出售的位于东区的一套住房,通过中介与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10万元,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我支付给徐某5万元定金。但到了约定的过户日期,徐某反悔说其妻子不同意卖房子,他一人不能卖房,他签订的合同无效,请问他的说法成立吗,我的损失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上述规定,徐某的说法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徐某坚持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徐某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可以请求法院按照你的实际损失(房价升值等)赔偿。
3、郭女士:我跟丈夫结婚后一起买房,是按揭贷款的,购房合同上只有丈夫的名字,产权证上也只有丈夫的名字,现在我们因为感情出现问题想要离婚,丈夫说那房子是他的我不能分割。请问婚后买房的产权是怎么的?难道不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的产权问题,虽然合同上没有你的名字,但是买房的钱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那房子你也是有份的。
只要买房时你没有出具过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公证书,不管是谁的名字,谁付房款,此房子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付房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有你放弃所有权的公证书就只能算是男方财产了。
4、刘先生:我买的房子今年上房装修,所在同一层的对门的邻居黄某也在装修,但后来我发现对方将原有的入户门往公共通道处前移了1米多,导致我们两家往外开门时离得非常近,影响我的通行和安全,我多次找他也没有用,请问我能从什么途径解决?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按照以上规定,刘先生邻居黄某未经刘先生同意,私自改建入户门,侵占了建筑物的公有部分,影响了刘先生的出行,损害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物业管理规约。黄某应当将入户门恢复原状,如果协商不成,刘先生可以起诉至法院解决。
5、曹先生:我两个月前在一处建筑工地从事小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我是跟随包工头杨某在建筑工地施工,该工程的直接发包方为某公司。事故发生之后,我的损失应由杨某承担还是某公司承担?
曹先生面临的困境是其到底是与杨某存在雇佣关系,还是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
但《建筑法》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故,包工头杨某为自然人,没有承包建筑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某公司是曹先生的用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