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中现场监督被告人对破坏的林木复植补种,并以此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对涉案被告人进行当场宣判。被告人娄某武、娄某猛、娄某贵、魏某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6年9月4日至6日,被告人娄某武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娄某猛、娄某贵、魏某三人将其位于邳州市八集镇高桥村十二组南房亭河左堤上的26棵杨树砍伐。后经邳州市林业部门勘验测量,被砍伐树木立木蓄积累计为18.5907立方米。同年9月6日至7日,被告人娄某武、娄某猛、娄某贵、魏某合伙购买被告人高某位于邳州市八集镇高桥村十一组南房亭河左堤上的28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28棵杨树砍伐。后经邳州市林业部门勘验测量,被砍伐树木立木蓄积累计为12.230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武、娄某猛、娄某贵被邳州市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高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告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给生态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在依法惩处同时,也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被破坏林地予以修复。
庭审过程中,涉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够充分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危害,认罪服罚的同时,均希望通过补种林木的方式弥补其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合议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被告人庭审表现、悔罪态度及环资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同意被告人对其破坏林木进行复植补种的意愿,并将根据其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弥补程度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经与邳州市林业局、邳州市八集镇政府沟通协调,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决定由涉案被告人于植树节前夕在邳州市林业部门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数量树木复植补种,并在树木补种后进行一定时期的维护管理,以尽量修复被破坏林木资源。
本案系徐州地区在审判实践中将被告人对林木的复植补种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首例案件,是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恢复性环资审判理念和审判方式的积极践行和尝试,将极大地促进人们对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认知,增强人们的环境守法和环境保护意识。本案于被告人林木复植补种活动结束后当场宣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