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律师网-李苏律师
相关资讯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联系人: 李苏律师

手机: 13912000039

邮箱: 615327333@QQ.com

地址: 徐州市和平路与升辉西路交叉路口东侧(升辉国际5楼)

合同范本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0-03-22

合伙人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同时,《合伙企业法》还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联系律师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12000039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