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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24-11-28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主张双倍工资,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具体情形
(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一般应予支持。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 14 条第二款即有相关规定。
(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符合以下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支付二倍工资。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特殊情况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至员工离职时止” 或类似内容的条款,那么合同到期后可视为自动续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权向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四、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
(一)支持支付双倍工资:部分地区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北京地区的司法观点认为应当支付全部期间;《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二)不支持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有观点认为既然双方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及工资薪酬等待遇也未减少,在此情形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对用人单位过于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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