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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两高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四、五)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01-2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解释。为确保准确理解适用,同步收集梳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以孙某、刘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案例五】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以孙某、刘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案例五】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以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目前,王某某已经就该借贷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
【典型意义】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以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目前,王某某已经就该借贷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
【典型意义】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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