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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影碟机赠送影碟 “赠品”侵权也需赔偿

来源: 未知 发布时间:2010-12-15

  商场销售DVD影碟机时随机赠送影碟,岂料赠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到头来也要承担赔偿责任。11月7日,记者从山东省日照

市中级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日照的9家电器商场分别给予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0元到7000元不等的赔偿。

  商场销售影碟机送影碟,涉嫌侵犯著作权

  据了解,此案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前些年通过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从著作权人那里取得《长江七号》、《赤壁

》、《三国志之见龙卸甲》等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2009年2月,原告发现日照的9家电器商场在销售DVD影碟机随机赠送的光碟中含有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认为这些商场未经其

许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9家电器商场感到委屈,答辩说,商场仅仅在销售影碟机的过程中随机赠送了影碟,并没有获利。既然没有获利,就不能算

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而且,赠送行为是租赁户实施的,不是商场实施的,即使侵权也应由租赁户承担赔偿责任。

  赠送行为虽未获利,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事实没有异议。9家电器商场均存在将柜台租赁给他人使用的现象,涉案影碟都是由租赁户赠送的,

但是开具的发票等都是以商场的名义出具的。法庭认为,将盗版影碟作为赠品赠送,虽然没有获利,也构成侵权。既然发票是以商

场的名义开的,商场就该承担责任。

  经法院调解,9家电器商场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给予原告2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赔偿。

  日照市中级法院法官刘姗姗告诉记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就属于侵权。其中,发行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因

此,该案中涉案的商场虽然只是随机赠送影碟,并没有因影碟直接获利,但是仍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应该停止侵权并且赔偿

相应的损失。虽然现在许多商场都是将柜台对外租赁经营,但是租赁户是以商场的名义对外出售货物,且购物发票等都是以商场的

名义出具的,因此,发生纠纷时应由商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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