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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人逃逸 自首赔钱判刑两年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9-18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王正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今年5月19日中午,被告人王正成与几个朋友在永川区一餐馆吃饭,并喝了一杯白酒。餐后,被告人王正成驾驶一辆宝马轿车以46-50Km/h的速度行驶。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正成驾车将横过道路的行人付某撞倒。事发后,被告人王正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电话中未说明自己是肇事司机)。付某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120急救车将付某送走后,王正成弃车离开了肇事现场,至次日14时许才到公安部门投案。

    经交警认定,被告人王正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次日14时47分,被告人王正成到公安局投案。

    另外,6月3日,被告人王正成的家属赔偿死者付某的父母各项费用73万余元,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正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逃逸和自首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正成因害怕酒后驾车被追究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认定为逃逸,被告人5月20日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警支队说明情况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就此,审理本案的法官说,被告人王正成交通肇事后,在报警时没有表明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身份,在120急救车离开现场后,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驾驶员应尽的义务,不等待交警到达接受处理即弃车离开了现场。被告人王正成离开现场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处理,特别是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仍未立即投案,一直到事故发生24小时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投案时未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主观上害怕承担酒后驾车的责任。故被告人王正成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救助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逃逸”的事实。

    该法官同时说,事故发生次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的问题,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各种物质损失73余万元的行为,是一种以积极姿态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并不意味着赔偿了损失就不对其判刑或者根据支付钱物多少对其多判或少判刑罚。而只是在量刑时,合议庭综合全案的情况,将其积极赔付到位作为酌定减轻刑罚的一个考虑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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