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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的范围
来源: 中国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07-07
【案情】2004年,甲在北京为儿子乙购房一套,房产证为乙的名字。2005年乙和丙结婚,但丙一直在上海居住。现在乙准备离婚,女方丙不同意,法院也不判决离婚。现甲乙欲将该房屋卖掉,问可以吗?
【答复】该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属于乙的个人财产。乙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与丙没有关系。
【解析】《婚姻法》第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答复】该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属于乙的个人财产。乙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与丙没有关系。
【解析】《婚姻法》第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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