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登记与交办
一、自辖执行案件、受托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监督督办案件等需经本院立案庭统一立案移送本局后,由综合处登记。
执行调查、协助执行等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办理后,均应到综合处登记备案。
二、执行案件登记后应及时将案件送交局领导,由局领导签办,批交执行实施合议庭承办。
三、执行实施合议庭执行长收案后,应在2日内确定承办人,并通知综合处。
四、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凡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阅卷笔录,并载明审查执行依据及相关案卷材料的内容。
五、非本局监督协调的案件,不得对下级法院发表处理意见。本局监督协调的案件,在尚未合议形成结论性意见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对下级法院发表处理意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干预。合议庭经过充分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后,承办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六、对下级法院的请示案件,无书面报告、审委会意见和卷宗材料的,一律不予立案。口头请示案件一律不予答复。
第二节 合议庭办案制度
强化合议制度。下列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委托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债权凭证发放、延期、暂缓、中止、终结、结案、采取制裁性强制措施、股权转让和拍卖、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等必须经合议庭讨论决定。
案件一般由合议庭讨论决定;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结论性意见;不能形成结论性意见的,或者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执行长报处长召集本处全体人员讨论;仍然不能形成结论性意见的,报分管局长提请局长召开联席会讨论;或由局长提请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一、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合议)庭3个,裁决(合议)庭和监督、综合处(组)各一个,分别负责执行实施、执行裁决(异议审查)、执行监督(综合事务)。每个合议庭配备3-4名执行员,其中设执行长1名,各合议庭由执行长负责,依分工各施其职,相互配合,互相监督。
二、执行案件实行承办人和合议庭负责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定书由合议庭执行员署名。合议庭意见一致或形成多数意见的,直接裁决;合议庭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执行长应向(分管)局长汇报,由(分管)局长决定是否提交执行长联席会议讨论,按照法律规定需提请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除外。 .
三、合议庭纪律:
(一)执行公务,应由2名以上执行人员进行,执行人员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二)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上级法院和本院各项廉政纪律规定,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三)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遇有矛盾激化影响稳定的情况和迹象,应妥善解决,及时报告。重大案件执行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节 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处理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明确权责,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和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二、执行长联席会议由执行局正、副局长、局长助理、各合议庭执行长、执行案件主办人员、主任书记官及其它特邀人员参加。会议系对各执行合议庭所提交的执行案件中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执行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一般安排在每周五上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局长决定提前或延迟召开或专门召开。
四、各执行合议庭在执行中遇有重大、疑难事项,应由包括执行长在内的三名执行员对评议事项进行合议,并作出处理意见。经合议后仍无法决定,由执行长决定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分管)局长在工作中发现案件情况特殊,认为需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也可向联席会议提交。
五、各执行合议庭向执行长联席会议提交讨论的案件,应就案件事实部分予以查明,准备充分,提前二天向综合组组(处)长进行登记、排序,并事先提交本案的书面情况报告,同时应附有本合议庭意见。
六、执行长联席会议进行案件讨论时,由专人负责案件的讨论情况的书面记录,以备附卷归档。联席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局长助理)主持,由承办人汇报案情,执行长汇报合议庭意见和主要分歧点。
七、执行长联席会议可对案件处理直接作出决定意见,对于联席会议的讨论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八、案件经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尚无法就案件处理作出决定的,由执行局长报分管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